 
    新农大办发〔2019〕14号
关于印发《新疆农业大学移动存储介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我校管理网络信息的安全,现将《新疆农业大学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新疆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
新疆农业大学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我校管理网络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各类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移动存储介质在接入信息系统前,必须进行恶意代码、木马检测和杀毒处理,防止恶意代码、木马侵入和传染给其它信息系统。
第四条移动存储介质的保管要符合介质生产商对介质保管的要求。移动存储介质在长期保管时,其保管的地点必须满足防火、防水、防震、防潮、防霉、防鼠害、防虫蛀、防静电、防磁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第五条对重要移动存储介质中的重要数据和软件应加密存储,并根据所承载数据和软件的重要程度对介质进行分类和标识管理。
第六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持有人要定期对存放关键和重要数据备份的移动存储介质进行内容检查并清点,保证备份数据的有效性。定期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统一杀毒处理。
第七条备份涉密信息光盘的要登记编号,由各单位保密员保管,单独存放。
第八条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第九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条一般工作人员不得持有涉密存储介质,如因工作需要,确需配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人员,需经校保密委员会对人员及设备进行登记备案。持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及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存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须存放在保险柜里,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含有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需送外部进行维修或作数据恢复时,必须到具备自治区级涉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同时全程监督维修过程,中途不得离开。
第十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必须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处理时所采取的信息清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报废应交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前往指定地点实施报废,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报废。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新疆农业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